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