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对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优先照顾女方对子女抚养权的请求:(一)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二)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三)子女随母亲单独生活时间较长的;(四)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尚有其他子女的;(五)男方有吸毒、赌博等严重品行或者传染性疾病问题,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不利的;(六)有其他应当优先照顾女方情形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