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对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优先照顾女方对子女抚养权的请求:

(一)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

(二)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随母亲单独生活时间较长的;

(四)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尚有其他子女的;

(五)男方有吸毒、赌博等严重品行或者传染性疾病问题,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不利的;

(六)有其他应当优先照顾女方情形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