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行政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经立案审理的案件,其涉嫌行为人不因更名、改变字号或搬迁新址而免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