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