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国家重点投资建设和其他重要的水工程,其勘察、设计、建设和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