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