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前,对个别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先对该条款单独表决,再对法规案进行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