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年采伐限额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照法律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年采伐限额,由其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前款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年采伐限额,不得擅自改变和跨年度使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