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