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