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所开展的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