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四条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依据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