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发展农村水利事业,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农村水利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