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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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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系指农田、牧区的抗旱、灌溉、排涝和农村饮水安全及农村节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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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