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水利、林业、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努力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并严格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职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