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