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排除危害,治理恢复,并向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