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第七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防地质灾害要求相适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