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综合规划和行业节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编制的节约用水综合规划,制定节水总体目标和年度节水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