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所有权、使用权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