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宗教团体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