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信教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按照本宗教的习惯,在自己的住所过宗教生活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