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二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