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