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产品质量稽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稽查工作。工商行政、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