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产品质量稽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稽查工作。

工商行政、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