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