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技术监督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登记保存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