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