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以及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重点项目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