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经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