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