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统计调查对象不按规定申请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毁损统计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