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直接责任者或者领导人提出处理意见时,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发出《统计违法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统计违法处理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统计违法处理建议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签发《统计违法处理建议书》的统计机构,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统计机构有权查询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督促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