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统一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工作。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