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设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对各种统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损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