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有形建筑市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