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室内环境质量、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等的质量以及对参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各自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