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中介服务与工程造价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二)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行政部门有任何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四)对在服务活动中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