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不得将其所监理的工程转给其他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后,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