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施工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转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主体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中,没有使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机具;设备与技术人员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