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