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