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监督检查部门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