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