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