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