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已废止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评标;(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