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九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生态公益林、红树林、湿地和依法受保护的自然景观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及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物种生存的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