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七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制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并予以公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良好区以及重点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经批准的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厦门市生态功能区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所有开发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厦门市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