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域内非法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禁养区域内非法从事少量畜禽养殖的,按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