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驻区分局决定。其中对重点污染源的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