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鼓励和推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发展环保产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倡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